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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汕头讨债公司 时间:2024-01-21 点击:40 官网:https://st.hflmwl.com/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这意味着在法律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交至法庭,并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
万辩·裁判规则
1、徐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某某多次向徐某某提出借款,徐某某累计出借61,000元,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其中50,000元,朱某某不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朱某某尚欠徐某某借款58,700元,徐某某要求其返还,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主张借款30,000元、20,000元分别从2023年3月7日、2024年3月7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无借条的10,000元借款,虽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徐某某于2024年6月18日向朱某某发微信催收,朱某某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徐某某主张以借款8,70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日起按照LPR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案号:(2024)川1126民初122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4-09-11
2、张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借条、欠条等借贷手续,但通过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号:(2024)豫1603民初560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4-08-18
3、李某、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向其归还借款,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李某提供了支付宝和微信等转账、发红包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信息,双方在2023年4月24日在微信上对所欠款项进行了结算,被告对结算金额予以认可且在结算后归还借款共计2100元。故原告已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案涉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廖某辩称其购买手机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赠与的。但被告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识清醒、意志自由且能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清楚其所表达内容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的聊天记录,能够客观清晰、明确地反映双方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金额,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借款99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在结算后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
案号:(2024)浙1123民初46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4-06-11
万辩·司法观点
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借款时没有借条只有聊天记录,如果存在其它可以证明借贷意思的证据,那么可以追回。例如,微信聊天记录中能真实体现借贷发生的事实,结合转账记录,所借的欠款,均是能够起诉并且胜诉。但再次想提醒的是微信聊天记录要保存好,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的案件,特别重视审查案件相关的证据原件,手机上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原始载体需要保存完整,这对案件的胜诉至关重要。
万辩·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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